李笑楠 李睿傑
  俗話說“以理服人”,如果不起訴決定書缺乏說理會顯得十分生硬。在深化檢務公開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增強不起訴決定書的說理性,通過說理傳播公正和法治理念,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當前,不起訴決定書說理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泛泛套用法律文書模板簡單製作了事;二是僅簡單援引法條,未作理由闡釋,如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往往直接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涉及刑事政策的規定作為不起訴理由,而不是從案情角度去闡釋;三是即使說理,也是籠統地闡述,沒有針對個性訴求說理;四是有的釋法說理存在情緒化和隨意性,透露出個人感情色彩,表現出非理性。如何根據案件特點,尋找釋法說理路徑,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用“司法解釋”釋法。刑訴法關於不起訴決定的規定較為原則,具體有哪些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都由司法解釋來釋明。不起訴決定書說理時,應當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結合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詳加闡述,才能做到說理清晰明瞭,讓人心服口服。
  用“法學理論”釋法。不起訴決定是辦案人員依據專業知識作出的終結性結論。從案件受理到作出結論整個過程,無論法律事實的提煉還是法律規範解釋,抑或不起訴結論得出,均不同程度運用到相關法學基本理論。例如因防衛過當作出不起訴的,就需要從理論上進行闡釋,只有把理論運用到個案中,不起訴決定法律專業的說服力才能彰顯出來。
  用“邏輯方法”說理。除了引用法律規定進行說理外,還需要對事實依據的關聯性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如果只有事實沒有證據,或者只有證據沒有分析,讓人很難理解。比如存疑不起訴案件,往往是有證據支撐,但證據之間有矛盾形不成證據鎖鏈,得不出唯一結論,那麼,最好運用邏輯方法,通過朴素的說理讓人感覺到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唯一的正確的選擇。
  用“人情事理”說理。不起訴案件往往牽涉道德與倫理、常識與情感、民意與輿情,如親屬之間的盜竊涉及親情倫理,見義勇為中的行為失當涉及情法衝突,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家庭情感等等。在作不起訴決定時,有必要兼顧這些法外人情事理,註意運用體現社會良知常識,有時比單純地引用法條更有說服力。
  總之,加強不起訴決定書釋法說理,既是滿足人民群眾知情權、監督權的需要,也是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新期待的需要,可以減少公眾對不起訴決定的質疑,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單位:蘭州理工大學,石家莊鐵路運輸檢察院)  (原標題:不起訴決定書不可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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